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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民國73年11月03日+
修正建築法加強舊有建築物之改善,要求其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,以確保公共安全。
民國84年02月15日+
發生台中衛爾康餐廳火災事件,造成64人死亡。
民國84年02月15日+
發布施行「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限期依改善辦法之規定改善,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,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變為其他依法容許之用途。
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85年+
依當時法規(舊建築技術規則以鋼板厚度規範防火門)所製作防火門結構實際測試結果,皆未能符合應有防火性能。
民國87年11月25日+
經濟部公告將防火門列入應施檢驗商品,並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辦理「建築用防火門檢驗」作業。
民國88年05月01日起+
非經檢測通過不得販售,營建署亦不再受理有關防火門新技術、新材料及新工法之審核認可。
民國88年起防火門+
由「建材」轉換為「商品」是一種具有防火效能的完整門組件。
民國89年04月01日+
經濟部為有效管理防火門,進一步公告將防火門列入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,經濟部開始針對防火門核發驗證登錄證書。
民國89年07月14日+
內政部明令刪除「建築技術規則」第七十六條有關鋼板厚度認依據,修正為具有一定時效之甲、乙種防火門,且不規範材質,使防火門真正回歸到性能認證導向。
民國93年10月01日+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文通知防火門廠商,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全面換證,新頒發之證書增列同型式驗證登錄證書字號、型式試驗報告字號及識別號碼明列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性能標識。
民國93年09月01日+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文防火門業者,部份以授權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之廠商違法自行生產,標準局擬對授權取得證一項加以取締。
民國92年08月19日+
修改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」取消原第七十六條之防火門甲、乙種及A、B類的分級,代之以防火時效及阻熱性做為性能判定,國內防火門管理正式進入性能法規階段。
民國91年09月03日+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發布「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」。
民國91年02月21日+
經濟部標準檢檢驗局函文防火門業者,重申防火門業者須依照交試驗之技術文件生產。